发布时间:2020-11-26 10:01:44 来源:区纪委监委办公室
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,保障本机关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文件规 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对上级部门发来的密级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密级文件,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,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。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,要有登记签收手续,不得横向传阅,阅件后应及时将文件退回办公室。 第三条 不准将密级文件带回家中阅办,或进入公共场所。文件传阅过程中,不得随意将文件抽出,当天未阅读完毕的涉密文件,须锁在密码柜中保管。 第四条 借阅、查询密级文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,查询人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。涉密文件、资料不得复印、拍照等,因工作需要摘抄的,须履行审批手续,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,不得抄录日期和文件编号。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、纪检组干部外出开会、学习带回的文件,一律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,经登记、领导签批后,再按要求办理和归档。 第六条 严格遵守非涉密计算机的管理规定,不得处理、存储、传递涉密信息。严禁使用机关规定以外的其它移动存储介质。 第七条 工作过程中废弃的文件、光盘等,不得随意丢弃,应妥善保存,定期交办公室统一销毁。 第八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、单位秘密。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、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传播涉及国家、单位秘密的内容。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对于密级文件和机关秘密不该看的不看,不该对外讲的事情不讲,不准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。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,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,对查找出的不足,限期改正,对问题严重的部室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十一条 该规定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